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雪受贿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9〕440号

被告人韩雪,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81968********,汉族,本科学历,天津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局**办公室主任科员,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小区**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小区**号楼**门**室。2019年7月2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家利,天津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韩雪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8至2013年7月,被告人韩雪在担任滨海新区原汉沽**局**科科长期间,利用**科负责为汉沽所辖乡镇采购环卫设备的职务便利,从天津市**设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田某某(另案处理)处采购了垃圾桶、垃圾箱、手推车等环卫设备,合同金额总计50余万元。田某某为感谢韩雪在其销售环卫设备中给予的帮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送与韩雪人民币共计9.5万元。

2.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韩雪在先后担任原汉沽**局**科科长、天津市滨海新区**局**办公室主任科员期间,利用对下属基层单位河西环境卫生管理所工作的监督、管理、检查、考核等职务便利,通过向**环境卫生管理所所长刘某某(另案处理)打招呼的方式,要求刘某某在采购环卫设备过程中对田某某给予关照。在韩雪的帮助下,田某某于2010年至2016年期间陆续向某某环境卫生管理所供应垃圾桶、垃圾箱、电动三轮车、手推三轮车等环卫设备。田某某为感谢韩雪在其销售环卫设备中给予的帮助,通过给予韩雪现金和给韩雪及韩雪朋友王某乙银行转账的方式送与韩雪人民币共计13.8万元。

3.2017年,被告人韩雪在担任天津市滨海新区**局**办公室主任科员期间,利用对**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等职务便利,向**街道办事处主任王某甲、**街道办事处下设的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汪某某以及**街道办事处企业服务中心副主任邢某某打招呼的方式,帮助田某某向**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供应环卫设备。2017年12月28日,田某某为感谢韩雪在其销售环卫设备中给予的帮助,通过给韩雪朋友王某乙银行账户转账的方式送与韩雪感谢费人民币3.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韩雪主动退还全部赃款26.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田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雪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健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韩雪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20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六册。

3、移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决定书及清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