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红检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韩雪梅,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乡**村**屯**号)。2018年11月1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雪梅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韩雪梅作为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老妈乐),大庆市红岗区老妈乐9号店(**保健品店,位于大庆市红岗区第四采油厂菜市场**楼**号)的代理店长以及老妈乐五厂店(仝福保健品店,位于大庆市红岗区第五采油厂**小区的二楼)店长,在没有经营资质、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按照沈阳老妈乐的指令,以消费返利、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讲课、相互转告等方式向不特定客户公开宣传投资老妈乐可以获得丰厚回报。
具体操作方式是:投资成为会员,将会员分为五个级别,即一次性消费1280元成为银卡会员、一次性消费6400元成为金卡会员、一次性消费12800元成为钻石卡会员、一次性消费19200元成为白金会员、一次性消费25600元成为翡翠会员。凡在老妈乐商城消费并成为会员均可获得相应累计额度的购物券返利,购物券额度根据不同级别进行发放:银卡会员最高累计可获得购物券2000元、金卡会员最高累计可获得购物券15120元、钻石卡会员最高累计可获得购物券31520元、白金会员最高累计可获得购物券47920元、翡翠会员最高累计可获得购物券64320元。加入会员后,承诺根据级别每天都有现金返利,一般六至九个月返还承诺的现金。吸收的资金由韩雪梅转账至沈阳老妈乐财务人员于某某、陈某某(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的账户。根据大庆龙鑫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截止2018年3月,被告人韩雪梅将吸收不特定客户的钱款向于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5,086,947.00元,向陈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405,451.00元,总计人民币5,492,39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建设银行交易明细、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老妈乐商城会员章程、被害人提交的损失计算表、户籍信息;
2. 证人证言:马某甲、张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王某某、齐某某、马某乙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雪梅及同案于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大庆龙鑫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高某某娟辨认韩雪梅的笔录、王某某辨认韩雪梅的笔录、梁某某辨认韩雪梅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雪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定期返还本金并支付高息返利为诱饵,通过讲课、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晨雨
2020年1月9日
附:
1. 被告人韩雪梅现被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随案移送银行数据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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