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韵萌诈骗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韩韵萌,女,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身份证号码:5001071989********。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号附**号。2018年11月1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韵萌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根据案件需要,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第一次补查后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补查后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告人韩韵萌与被害人李某甲通过微信联系,以合伙经营婚纱生意为由,通过签订“弥蔓婚纱造型礼服馆”订做婚纱合同的方式,并以此为由多次引诱李某甲投资,直至2019年11月,被告人韩韵萌将李某甲用于投资的人民币共计3066435.88元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2018年10月,被告人韩韵萌与被害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以投资婚纱订制生意为由,将陈某某出资的人民币5万元用于网络赌博。同年11月4日,被告人韩韵萌谎称其外婆生病需要做心脏搭桥手术骗取陈某某人民币3万元,又用于网络赌博。同年11月20日,韩韵萌向陈某某归还人民币9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韩韵萌于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11月21日通过支付宝已向陈某某退还人民币3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合作合同、签字确认对账单等;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甲、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韩韵萌的供述;

5、辨认笔录:被告人韩韵萌对被害人陈某某的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韵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146435.88元,数额物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德红

2020年4月7日

一.被告人韩韵萌现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362849****

二、随案移送

1、侦查卷宗叁册

2、起诉书十伍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