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风林盗窃案)(公开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韩风林,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3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辽宁省庄河市**镇**村**屯**号,曾因盗窃,于2010年9月6日被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同年2019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风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同年4月,被告人韩风林先后16次到辽宁省庄河市、大连市普兰店区、大连市金州区实施盗窃。

1.2020年1月下旬某日,被告人韩风林到辽宁省庄河市**街道“**室”内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2.2020年2月上旬某日,被告人韩风林到辽宁省庄河市“**”店内,将被害人邵某某的5元人民币盗走。

3.2020年2月上旬某日,被告人韩风林到辽宁省庄河市**街道“**室”,用事先在路边自行车上卸下的脚撑撬开店门进入店内,将被害人徐某某的265元人民币盗走。

4.2020年2月中旬某日,被告人韩风林到辽宁省庄河市**街道水仙公馆一期 “**会馆”,用事先在路边自行车上卸下的脚撑撬开店门进入店内,将被害人张某甲的600元人民币盗走。

5.2020年3月20日3时许,被告人韩风林到辽宁省庄河市“新天地”附近的“**店”,用事先在路边自行车上卸下的脚撑撬开店门进入店内,将被害人黄某某的40余元人民币、1部手机、1把剪刀盗走。赃物无法认定价格。

6.2020年3月20日4时许,被告人韩风林到辽宁省庄河市**街道“**”小区 “**店”,用事先在路边自行车上卸下的脚撑撬开店门进入店内,将被害人陈某某的400余元人民币盗走。

7.2020年2、3月份某日,被告人韩风林到辽宁省庄河市“**坊”,用事先在路边自行车上卸下的脚撑撬开店门进入店内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8.2020年4月3日凌晨某时许,被告人韩风林到辽宁省庄河市**街道“**”二期西门附近“**会馆”,用事先在路边自行车上卸下的脚撑撬开店门进入店内,将被害人施某某的500余元人民币盗走。

9.2020年4月上旬某日,被告人韩风林到大连市金州区**街道“**室”,用事先在路边自行车上卸下的脚撑撬开店门进入店内,将被害人夏某某的200余元盗走。

10.2020年4月1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韩风林到大连市普兰店区“**美发室”,用事先在路边自行车上卸下的脚撑撬开店门进入店内,将被害人刘某甲300余元人民币盗走。

11.2020年4月16日凌晨某时许,被告人韩风林到大连市普兰店区“**馆”,用事先在路边自行车上卸下的脚撑撬开店门进入店内,将被害人张某乙的250元人民币盗走。

12.2020年4月22日某时许,被告人韩风林到大连市甘井子区**街道“**室”,用事先在路边自行车上卸下的脚撑撬开店门进入店内,将被害人某某乙的450元人民币、20泰铢盗走。现20泰铢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13.2020年4月23日某时许,被告人韩风林到大连市**街道“**”三期附近“**院”,用事先在路边自行车上卸下的脚撑撬开店门进入店内,将被害人孙某某的5元人民币盗走。

14.2020年4月23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韩风林到大连市金州区**街道“**”一期附近“**”,用事先在路边自行车上卸下的脚撑撬开店门进入店内,将店内10元人民币盗走。

15.2020年4月24日0时20分许,被告人韩风林到大连市金州区**街道“**”一期附近“**店”,用事先在路边自行车上卸下的脚撑撬开店门进入店内,将被害人王某某的40余元人民币、1条手串盗走。手串无法认定价格,现手串已追返被害人。

16.2020年4月24日0时50分许,被告人韩风林到大连市金州区**街道**路“**店”内,将被害人张某丙的7700余元人民币盗走。

案发后,侦查机关在被告人韩风林临时住处扣押涉案赃款842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3.被害人刘某乙、张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韩风林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风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风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作案,赃款共计人民币10 000余元,属数额较大,视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风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风林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风林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韩风林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从重处罚。赃款部分被扣押,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魏业先

检察官助理:郭林枭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韩风林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