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韩香菜,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村**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3日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香菜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30日玉环市公安局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韩香菜在本市玉城街道经营“六合彩”赌博开票活动,非法接受下家“六合彩”投注合计人民币59.93万元,并转投至上家处并从中获取返点,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2万元。其中,被告人韩香菜接受下家陈某甲投注人民币28万元,孙某某投注人民币16万元,李某甲投注人民币5万元,刘某甲投注人民币0.8万元,刘某乙投注人民币1万元,阙某某投注人民币1万元,余某某投注人民币2.88万元,周某甲投注人民币0.75万元,李某乙投注人民币2万元,池某某投注人民币1.3万元,张某甲投注人民币0.9万元,周某乙投注人民币0.3万元。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韩香菜在本市玉城街道北山村村部旁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流水明细、情况说明、微信截图、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王某某、张某乙、李某甲、刘某甲、刘某乙、阙某某、余某某、周某乙、孙某某、周某甲、李某乙、董某某、黄某某、池某某、张某甲、陈某甲、陈某乙、葛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韩香菜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香菜未经国家批准,非法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辉
检察官助理:龚彬洁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韩香菜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案卷5册,光盘3张、手机1部。
3.证人名单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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