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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鹏辉盗窃案)_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980号

               

被告人韩鹏辉,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韩鹏辉曾因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于2018年5月8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八日;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8年6月21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2月20日被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7月20日释放。被告人韩鹏辉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鹏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韩鹏辉于2020年8月3日15时许,至常熟市**镇**路中段,采用直接骑走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565元的“真爱”牌二轮电动车1辆。

2.被告人韩鹏辉于 2020年8月4日13时许,至常熟市**街道**路**号,采用直接骑走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1330元的“众星”牌二轮电动车1辆。

被告人韩鹏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赃物均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韩鹏辉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动车2辆(均系照片)等物证;

2.个人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锁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韩鹏辉的供述与辩解;

6.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鹏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鹏辉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韩鹏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鹏辉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力

检察官助理:王恒伟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韩鹏辉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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