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4〕200号
被告人音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9*******,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安徽省肥东县**镇**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17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3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音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音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肥东县**乡,与管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后被肥东县公安局民警查获。2013年12月23日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音某某当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7mg/100ml。被告人音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收条、协议书、谅解书;2.证人叶某某、万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峰
2014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本案卷宗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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