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1〕Z12号
被告人音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局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退回肥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12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9时许,在肥东县**镇**村**组音某甲家附近,被害人音某乙酒后与邻居音某甲发生口角,进而与被告人音某某父子撕打,音某某用木棍将音某乙的左腿打伤。经鉴定,音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音某某在家中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同日,音某某赔偿被害人音某乙34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音某甲、孙某某、音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音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音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丽萍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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