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杨陵区院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86********,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镇**村**社**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路**公馆**号楼**室,原**学校教师,现无业。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诈骗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杨陵区看守所。
本案由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伟在陕西医科学校上学期间,认识了在该校任教的韵某某。2015年2月份,被害人李某伟想报考助理医师证,即联系被告人韵某某帮忙。韵某某因经济拮据,谎称自己可以找人在不参加考试的情况下,帮李某伟办理助理医师证,但需要28000元费用。李某伟于2015年11月26日将28000元存入韵某某的农业银行卡,所得赃款被韵某某挥霍,后韵某某一直谎称证件正在办理中。
2013年,韵某某买房时向同事魏某荣借款13000元一直无力偿还。2017年,被告人韵某某在得知被害人魏某荣准备报考执业药师证时,谎称自己认识陕西省考试管理中心的王主任,可以在不参加考试的情况下,花钱帮魏某荣办理执业药师证。魏某荣遂让韵某某用13000元欠款帮其办理执业药师证,后韵某某一直谎称证件正在办理中。
2019年5月,韵某某在得知同事李某远想考在职研究生后,即产生诈骗李某远的想法。被告人韵某某向被害人李某远谎称,其认识西安交大一副院长,可以在不参加考试和学习的情况下,帮其获得西安交大在职网络研究生学历,只需要缴纳7200元的学费。李某远于2019年5月16日通过微信向韵某某转账7200元。同年6月17日,韵某某谎称找人帮李某远代写研究生毕业论文需要3600元费用,李某远通过微信向韵某某转账3600元,所得赃款被韵某某挥霍。
2019年4月,韵某某与同事刘某某闲聊时,得知其想考本科学历,即产生诈骗被害人刘某某的想法。被告人韵某某谎称认识西安交大成人教育学院的老师,可以帮刘某某在不参加考试的情况下获得西安交大本科学历,需要缴纳7900元的费用。刘某某于2019年5月24日通过微信给韵某某转账7900元,所得赃款被韵某某挥霍。
2019年8月份的一天,李某伟电话联系韵某某帮同事陈某绸在不参加考试的情况下办理助理医师证,韵某某同意后,谎称自己找人需要35000元费用,李某伟将此情况告诉陈某绸。陈某绸先后通过李某伟将23000元转给了韵某某。后韵某某一直谎称证件正在办理中。
被告人韵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韵某某的家属已向被害人退赔全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五名被害人共计827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杨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锋娟
2020年3月20日
附:1、被告人韵某某现羁押在杨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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