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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伟群集资诈骗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金融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项伟群,男,1969年11月8日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69********,汉族,中专文化,系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上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镇**街**弄**号。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伟群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项伟群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项伟群为诈骗他人钱款,于2015年5月、2016年11月先后注册成立*甲公司和*乙公司,以推广旅游、理财为名招揽客户,或虚构投资项目,或以*甲公司为受托方投资*乙公司,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间,与三十余名被害人签订《理财产品服务计划授权委托书》、《宁海卧龙山庄木屋众筹项目委托书》,约定短期投资并许以高额回报,共计骗取人民币125万余元。所得资金均被个人花用。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项伟群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袁某某、陈某乙、张某某等陈述及提供的《理财产品服务计划授权委托书》、《宁海卧龙山庄木屋众筹项目委托书》、付款凭证等书证,证实被骗经过及金额。

2、被告人项伟群供述,证实其成立公司、虚构项目,以向不特定公众借款形式诈骗钱款。

3、证人陈某甲证言,证实被告人项伟群利用上海**服务有限公司开设的融资平台招揽客户,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将投资款转入其个人帐户。

4、上海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项伟群集资诈骗的金额。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项伟群到案情况。

6、档案机读材料、户籍资料等,证实涉案公司基本情况和被告人主体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伟群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伟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伟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项伟群十年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颖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项伟群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部)。

2、侦查卷宗陆册、审计报告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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