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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健、杨伟强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1567号

被告人杨伟强,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2199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项健,曾用名项剑,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21998********,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建斌,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2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健、杨伟强、徐建斌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0年3月,被告人项健明知项某某(另案处理)让其帮助转移犯罪所得资金,出售自己的4张银行卡给项某某使用,并纠集被告人杨伟强、徐建斌一起存取款。杨伟强、徐建斌明知存取的是犯罪所得资金,与项健一起利用自己或家属的银行卡在台州市椒江区、路桥区提取现金并返存到项某某提供的账号。2020年3月4日至6日,项健、杨伟强共同使用项健的5张银行卡取现16万元(人民币,下同),使用杨伟强的6张银行卡取现172.67万元,使用杨伟强妻子葛某某的银行卡取现6万元。2020年3月12日至21日,项健、杨伟强、徐建斌共同使用徐建斌的8张银行卡取现180.11万元,使用项健的银行卡取现2.89万元,使用杨伟强的银行卡取现1.3万元。项健非法获利7400余元,杨伟强非法获利5000余元,徐建斌非法获利1000余元。

现查实上述资金涉及全国各地31起网络诈骗案件,具体如下:

1、2020年3月5日,被害人周某甲被诈骗54182元,其中17982元流入被告人杨伟强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后被取现。

2、2020年3月5日,被害人桑某某被诈骗11998元,其中部分资金流入被告人杨伟强交通银行账户后被取现。

3、2020年3月5日至6日,被害人王某甲被诈骗52000元,其中25000元流入被告人杨伟强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后被取现,10000元流入被告人项健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后被取现。

4、2020年3月11日,被害人方某某被诈骗9000元,全部流入被告人徐建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后被取现。

5、2020年3月13日,被害人肖某甲被诈骗4200元,其中3600元流入被告人徐建斌招商银行账户后被取现。

6、2020年3月13日,被害人朵某某被诈骗12230元,其中3700元流入被告人徐建斌招商银行账户后被取现。

7、2020年3月13日,被害人肖某乙被诈骗5700元,其中4800元流入被告人徐建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后被取现。

8、2020年3月13日,被害人王某己被诈骗56930元,其中38900元流入被告人徐建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账户后被取现。

9、2020年3月13日,被害人蔡某某被诈骗10000元,其中5000元流入被告人徐建斌招商银行账户后被取现。

10、2020年3月14日,被害人汪某某被诈骗30000元,其中15000元流入被告人徐建斌招商银行账户后被取现。

11、2020年3月14日,被害人王某庚被诈骗72500元,其中14000元流入被告人项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后被转入下一级账户。

12、2020年3月15日,被害人陈某甲被诈骗10998元,其中6000元流入被告人项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后被转入下一级账户。

13、2020年3月15日,被害人于某某被诈骗18000元,其中12000元流入被告人徐建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后被取现。

14、2020年3月16日,被害人卢某某被诈骗4800元,其中1800元流入被告人项健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后部分转入徐建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并被取现。

15、2020年3月16日,被害人吕某某被诈骗28万元,其中54360元流入被告人项健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后9000元转入徐建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并被取现。

16、2020年3月16日,被害人石某某被诈骗94739元,其中30000元流入被告人项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后被转入下一级账户。

17、2020年3月16日至19日,被害人任某某被诈骗6800元,分别流入被告人项健招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后被转入下一级账户。

18、2020年3月17日,被害人李某某被诈骗5977元,其中1990元流入被告人徐建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后被取现。

19、2020年3月17日,被害人蒋某某被诈骗19900元,其中9900元流入被告人项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后被转入下一级账户。

20、2020年3月17日至18日,被害人陈某乙被诈骗150001元,其中47545元流入被告人项健中国银行账户后全部转入徐建斌浙江泰隆银行账户并被取现。

21、2020年3月17日至19日,被害人王某乙被诈骗15000元,其中4000元流入徐建斌浙江泰隆银行账户后被取现,1000元流入被告人项健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后全部转入徐建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并被取现。

22、2020年3月18日,被害人王某丙被诈骗10769元,其中4500元流入被告人徐建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账户后被取现。

23、2020年3月19日,被害人蓝某某被诈骗2000元,其中有1000元流入被告人项健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后被转入下一级账户。

24、2020年3月19日,被害人刘某某在河南省信阳市被诈骗54916元,其中1000元流入被告人项健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后被转入下一级账户。

25、2020年3月19日,被害人秦某某被诈骗40000元,其中10000元流入被告人项健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后5000元转入徐建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并被取现。

26、2020年3月19日,被害人周某丙被诈骗12158.65元,其中3000元流入被告人项健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后部分转入徐建斌浙江泰隆银行账户并被取现。

27、2020年3月19日,被害人曾某某被诈骗16698元,其中15000元流入被告人项健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后被充值到微信零钱,再转入项健浙江农村信用社账户并被取现。

28、2020年3月20日,被害人周某乙被诈骗450000元,其中144700元流入被告人徐建斌中国银行账户后被取现。

29、2020年3月20日,被害人王某丁被诈骗13000元,全部流入项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后被转入下一级账户。

30、2020年3月20日,被害人何某某被诈骗7945.33元,其中2000元流入被告人项健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后被转入下一级账户。

31、2020年3月23日,被害人王某戊被诈骗65959.96元,其中21500元流入项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后被转入下一级账户。

2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杨伟强为了牟利,在台州市椒江区向陈某丙、金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收买、借用银行卡信息资料后出售给“苏”(另案处理)。其中,杨伟强通过陈某丙收买廖某某、应某某、陈某丁、黄某某、陈某戊等人的银行卡共10张(包含开通网银、U盾、关联手机号、持卡人身份证照片等),以800元每张的价格向陈某丙支付4000元。现查实,杨伟强收买的廖某某、黄某某、陈某戊名下的4张银行卡被他人以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杨伟强在台州市椒江区下马北区被抓获归案;同月25日,被告人项健经民警电话传唤后到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投案;同年4月4日,被告人徐建斌在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柏加徐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手机3部、银行卡9张等物证;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银行卡交易记录、手机截图、资金流向图、取款金额统计、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葛某某、陈某丙、陈某丁、杨某某、应某某、廖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4被害人周某甲、桑某某、王某甲、方某某、肖某甲、朵华措、肖某乙、王某己、蔡某某、汪某某、王某庚、陈某甲、于某某、卢某某、吕某某、石某某、任某某、李某某、蒋某某、陈某乙、王某乙、王某丙、蓝某某、刘某某、秦某某、周某丙、曾某某、周某乙、王某丁、何某某、王某戊的陈述;

5被告人杨伟强、项健、徐建斌的供述和辩解;

6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7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银行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伟强、项健、徐建斌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伟强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伟强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杨伟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项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徐建斌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阮璐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伟强、项健、徐建斌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随案推送电子卷宗3册,移送光盘1张;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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