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1615号
被告人项军,曾用名项斌,男,1983年**月**日出生,浙江省兰溪市人,身份证号码3307191983********,汉族,中专文化,经商,家住兰溪市**街道**村**路**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31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军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项军结识被害人余某某,后两人成为男女朋友。期间,被告人项军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余某某钱财三次,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项军称因无证驾驶,车辆被扣需要买烟找关系,骗取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币6666.66元。
2、同年8月22日,被告人项军以要向张超支付货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余东云人民币5000元。
3、同年8月28日,被告人项军又以要向张超支付货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余东云人民币8000元。
2019年9月25日12时许,民警在**大酒店抓获被告人项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民事调解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材料;
2. 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张某某、楼某某、邵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东云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项军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军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项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项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项军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莉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项军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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