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13时许,在大厂县**镇**洗浴中心男浴池,被告人项某某与被害人祁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项北某某打祁某某面部,致祁某某的鼻部及嘴部受伤。经鉴定,祁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立明
附:1、移送本案卷宗3册;
2、证人名单1份;
3、被告人项某某现羁押在大厂回族自治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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