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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宇诈骗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云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项宇,曾用名项晨,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3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号。被告人项宇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宇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至8月31日,被告人项宇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买卖手机及虚拟货币等理由,伪造还款转账记录、其正在卖肾需要费用的聊天记录等,多次从被害人徐某某(男,26岁)处骗取人民币共计328000元,上述钱款被被告人项宇用于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项宇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提取说明、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项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惠喆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 被告人项宇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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