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项敬福,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303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敬福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退回平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平江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案分别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17年年底,被告人项敬福与申王锐、刘宏格(均已判决)共同商量采取成立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从中牟利,并约定利益平分。2018年3月,被告人项敬福与申王锐、刘宏格到平江县成立了平江县甲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并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项敬福、申王锐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平江县国家税务局领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项敬福、申王锐邀来上官培武(已判决),要上官培武请人到平江县来充当新成立的企业法人代表,并约定每成立一家公司每月支付给上官培武8000元钱。上官培武邀来陈某甲、上某甲、陈某乙、金某甲、郑某甲五人来充当公司的法人代表。被告人项敬福与申王锐在4月2日将甲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上某甲,在4月中旬先后成立了平江县*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平江县*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平江*丁五金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平江县*戊五金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戊公司”),并登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被告人项敬福与上官培武在4月、5月与登记的企业法人到平江县国家税务局以所成立公司的名义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与申王锐以其所控制的五家公司作为开票单位,联系刘宏格、陈余钦、林日璋、林林生(均已判决)作为中间人,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下游企业,并收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4份,价取6.3%-11%不等的手续费,共税合计金额21429869.18元,税额3086386.2元,并将所获取的非法利益按照比例分配。为掩盖没有货物交易的事实,被告人项敬福、申王锐利用控制的董某甲的银行账户与对方银行账户制造虚假的资金往来。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至5月,陈余钦联系云南*己包装有限公司(简称“*己公司”),由*丙公司和*甲公司作为销售方向*己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价税合计2883704元,税率16%、17%,税额共计419234.88元,*己公司受票后已作为进项税额成功抵扣,被告人项敬福与申王锐、陈余钦从中收取7.5%的手续费;
2.2018年5月,陈余钦联系安宁*庚包装有限公司(简称“*庚公司”),由*丙公司作为销售方向*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461776元,税率16%,税额共计63693.24元,*庚公司受票后已作为进项税额成功抵扣,被告人项敬福与申王锐、陈余钦从中收取7.9%的手续费;
3.2018年4月至5月,陈余钦联系连云港*辛塑业有限公司(简称“*辛公司”),由*丙公司作为销售方向*辛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共计578200元,税率16%,税额共计79751.7元,*辛公司受票后已作为进项税额成功抵扣,被告人项敬福与申王锐、陈余钦从中收取6.8%的手续费;
4.2018年5月,被告人项敬福安排陈余钦联系湖北*壬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壬公司”),并由*丙公司作为销售方向*壬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共计1039572元,税率16%,税额共计143389.26元,*壬公司的负责人周上高后将发票退回给了*丙公司会计李某某;
5.2018年4月至5月,萧振蒙(另案处理)联系*辛公司,由*丁公司作为销售方向*辛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价税共计2204000元,税率17%,税额共计320239.3元,*辛公司受票后已作为进项税额成功抵扣,被告人项敬福与申王锐从中收取6.8%的手续费;
6.2018年4月,林日璋联系太原*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简称“*癸公司”),由*丙公司和*甲公司作为销售方向*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共计1165356.27元,税率17%,税额共计169325.27元,*癸公司受票后已作为进项税额成功抵扣,被告人项敬福与申王锐、林日璋从中收取11%的手续费;
7.2018年5月,林日璋联系大同市*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子公司”),由*戊公司作为销售方向*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价税共计2017382.82元,税率16%,税额278263.83元,*子公司受票后作为进项税额成功抵扣,被告人项敬福与申王锐、林日璋从中收取11%的手续费;
8.2018年4月,林日璋联系山西*丑经贸有限公司(简称“*丑公司”),*甲公司作为销售方向*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共计100887.93元,税率17%,税额14658.93元,*丑公司受票后作为进项税额成功抵扣,被告人项敬福与申王锐、林日璋从中收取11%的手续费;
9.2018年4月,林日璋联系大同*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寅公司”),由*丙公司作为销售方向*寅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共计346560元,税率17%,税额50354.86元,*寅公司受票后作为进项税额成功抵扣,被告人项敬福与申王锐、林日璋从中收取11%的手续费;
10.2018年5月,林日璋、林林生联系大理*卯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卯公司”),由*戊公司和*丁公司作为销售方向*卯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价税共计2662561.16元,税率16%,税额426009.79元,*卯公司受票后作为进项税额成功抵扣,被告人项敬福与申王锐、林日璋、林林生从中收取6.3%的手续费;
11.2018年4月至5月,林日璋联系泸州市*辰商贸有限公司(简称“*辰公司”),由*乙公司和*甲公司作为销售方向*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7份,价税共计7861869元,税率16%,税额1105772.83元,*辰公司受票后作为进项税额成功抵扣,被告人项敬福与申王锐、林日璋从*辰公司处获利82万元;
12.2018年4月,刘宏格联系沈阳巳厂(简称“*巳塑料厂”),由*丙公司作为销售方向*巳塑料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共计108000元,税率17%,税额15692.31元,*巳塑料厂受票后作为进项税额成功抵扣,被告人刘宏格从中收取7%的手续费。
二、2018年4月至5月,被告人项敬福与申王锐为完成所控制公司的进项税额抵扣,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甲公司、*丙公司、*乙公司、*丁公司分别接受镇江*午有限公司、镇江*未有限公司、镇江*申有限公司、成都*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2份,税额1020500元,价税合计7023700元,并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平江县国家税务局进项了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平江县国税局调查报告、纳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工商登记资料、银行流水、户籍资料、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证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周某某、陈某某、莫某某的证言;3.同案犯申王锐、上官培武、陈余钦、刘宏格、林日璋、林林生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项敬福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敬福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敬福与申王锐、上官培武、刘宏格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项敬福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旷展
检察官助理:张瑜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项敬福现被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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