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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文前、熊湖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项文前,男,1984年6月18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2************,初中文化,农民,苗族,云南省蒙自市人,住蒙自市**乡**村委会**村。

被告人熊湖,男,1986年1月27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32************,小学文化,农民,苗族,云南省河口县人,住河口县**乡**村委会**小组。

上列两名被告人均于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文前、熊湖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2月3日向个旧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熊湖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项文前、熊湖分别驾驶一辆摩托车载杨某某、罗某某(均另案处理),由蒙自市出发前往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龙镇。次日,被告人项文前购得毒品后,将毒品藏匿于白色踏板摩托车工具箱和后备箱内,由被告人熊湖驾驶该辆摩托车载罗某某、被告人项文前驾驶另一张红色踏板摩托车载杨某某在前探路,从勐龙镇出发往蒙自方向行驶。2019年11月2日22时20分许,当四人行驶至个旧市蛮耗镇蛮耗水果街市场过境公路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熊湖驾驶的白色踏板摩托车工具箱、后备箱内查获用黑色胶带纸包裹的红绿色片剂状毒品可疑物15包。经称量和鉴定,查获的红绿色片剂状毒品可疑物净重10084.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4.1%-15.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毒品检验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毒品称量笔录、封存笔录、毒品取样笔录等及照片;

5.被告人项文前、熊湖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文前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以贩卖为目的购买大量毒品并伙同被告人熊湖共同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项文前的刑事责任,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熊湖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湖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红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项文前、熊湖现羁押在个旧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3册,光盘5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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