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19〕1150号
被告人项明明,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庄**号,住巢湖市**自建房。曾多次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6年12月1日被原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100元;2009年3月10日被原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8年9月18日被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9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我院批准逮捕,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明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项明明在巢湖市天河街道巢湖闸社区南坛村,攀爬进入被害人黄某某家中,将该户一楼卧室电视柜中的一个黄金手镯、一条黄金项链、两枚黄金戒指、一副黄金耳环盗走。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认定,被盗黄金饰品价值人民币21767元;
2.2019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项明明在巢湖市庙岗乡清涧行政村小洪村,翻窗进入被害人张某甲家中,将该户卧室衣柜中的1500元人民币盗走;
3.2019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项明明在巢湖市庙岗乡清涧行政村羊山里村,攀爬进入被害人袁某某家中,将该户二楼大衣柜内的一枚黄金戒指和一个黄金吊坠盗走。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认定,被盗黄金饰品价值人民币5543元;
4.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项明明在巢湖市夏阁镇夏阁居委会小吴自然村,翻窗进入被害人闻某某家中,将该户二楼卧室柜子内的两个黄金手镯、一枚黄金戒指、一个黄金吊坠盗走。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认定,被盗黄金饰品价值人民币45754元;
被告人项明明于2019年7月30日,在巢湖市夏阁镇后汪村村口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贵重金属收购登记簿、购买单据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张某甲、袁某某、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项明明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指认笔录、勘验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明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明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根平
2019年11月29日
附:1.被告人项明明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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