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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某某、代某甲涉嫌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项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5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乡**村**组**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5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代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5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乡**村**组**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代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同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前后,被告人项某某、代某甲夫妻二人在阜南县**乡**村**庄自家经营的超市内开设赌场。赌场以麻将作为赌博工具,每天聚集一二十人参与赌博,按照每局自摸抽头2元和自摸暗杠抽头10元方式进行抽头,每天抽头数十元至上百元不等。2019年6月20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赌场累计抽头约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相关书证;

2.证人王某某、代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项某某、代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代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马云飞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项某某、代某甲现取保候审在阜南县**乡**村**组**庄**号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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