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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某某、徐某某非法拘禁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21998********,汉族,大专文化,某某广告策划中心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泉市**乡**村**号,现住浙江省龙泉市**街**超市**楼**室。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7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2199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泉市**街道**村**号,现住浙江省龙泉市**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7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徐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项某某联系被告人徐某某到龙泉市**部落帮其催讨债务,徐某某遂联系童某某(已判决)到场,三人一起沿着河边寻找被害人季某某,期间童某某联系杨某某(已判决)过来帮忙,在龙泉市剑池街道**路**殿附近找到季某某,杨某某搭载郭某某、张某某(已判决)到达后,项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童某某等人以拳打脚踢、打耳光等方式对季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季某某头面部受伤。后项某某、徐某某、童某某等人将季某某带至**花园、**花园等亲戚处要钱未果。次日凌晨2时许,项某某、徐某某将季某某带至**部落网吧看管,要求其还清债务后才能离开网吧。凌晨5时许,季某某欲摆脱项某某、徐某某,从该网吧二楼厕所窗户跳下准备逃离时,脚后跟摔伤,造成左侧跟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季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项某某、徐某某在侦查机关电话联系下主动到龙泉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项某某、徐某某向被害人季某某赔偿了64526元,取得了季某某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谅解书、调解协议、户籍信息等;

2. 证人杨某某、童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季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项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浙江省龙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 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7. 视频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徐某某非法拘禁他人,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项某某、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龙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管晓昕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项某某、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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