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项某某、戚某某等诈骗案)_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19〕915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诸暨市**镇**村**号。2015年3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于2017年12月22日假释。因本案于2019年1月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诸暨市**镇**村**号。2015年3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1月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9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诸暨市**乡**村**号。2011年5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1月8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与前罪并罚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于2017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月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戚某某、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5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诸暨市公安局于同年6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下旬至12月底期间,被告人项某某、戚某某、周某某经商谋,由被告人项某某负责租赁车辆,被告人戚某某负责办理假的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车主身份证等证件,被告人周某某冒充车主,以抵押车辆借款的方式骗取诸暨市**街道**村**超市老板曾某某、**路**手机店老板毛某某、**镇**路**号**厂老板李某某钱款。被告人项某某、戚某某共诈骗八次,共骗取79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周某某参与五次,参与骗取56万余元。具体如下:

1.2018年10月,被告人项某某从宣某某处借得浙DF****的白色众泰汽车一辆,后由被告人戚某某办理假的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车主身份证等证件。10月26日,由被告人项某某冒充车主,经被告人戚某某介绍,将该车抵押给曾某某,抵押得款人民币47500元。案发后,车辆已追回并发还宣某某。

2.2018年11月,被告人项某某从汽车租赁公司租得浙DK****宝马335轿车一辆,后由被告人戚某某伪造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等证件。11月15日,三被告人至曾某某处,由被告人周某某冒充车主,将该车抵押给毛某某,抵押得款人民币15万元。2018年12月17日,该车被汽车租赁公司追回。

3.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项某某从诸暨市**路**号**汽车租赁服务部租得浙DM****宝马740轿车一辆,后由被告人戚某某伪造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等证件。11月26日,三被告人至毛某某处,由被告人周某某冒充车主,将该车抵押给毛某某,抵押得款人民币15万元。12月初,被告人戚某某以周某某父母检查为由,将车辆开回。

4.2018年12月,被告人项某某从汽车租赁公司租得宝马525轿车一辆、浙D5****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后由被告人戚某某办理假的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等证件。12月11日左右,被告人项某某、周某某至毛某某处,由被告人周某某冒充浙D5****丰田凯美瑞轿车车主,先后二次将上述二辆车抵押给毛某某,抵押得款共计12.35万元。

后被告人项某某又从汽车租赁公司租得浙DN****号雷克萨斯轿车一辆,由被告人戚某某办理假的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等证件。12月21日,由被告人周某某冒充车主,将该雷克萨斯车辆抵押给毛某某,换回上述被抵押的宝马轿车、丰田凯美瑞轿车。12月31日,被告人项某某支付雷克萨斯车辆抵押借款产生的利息2000元,将车辆开回。

5.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项某某等人将浙D5****丰田凯美瑞轿车从毛某某处开回后,打算再次抵押骗钱。12月23日,被告人项某某、戚某某、周某某到李某某处,由被告人戚某某作为介绍人,被告人周某某冒充车主,将该车抵押给李某某,抵押得款1万元。2019年1月4日,该车被汽车租赁公司追回。

6.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项某某从诸暨市**路**号**汽车租赁服务部租得浙DM****宝马740轿车一辆,由被告人戚某某伪造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等证件。次日,由被告人周某某冒充车主,将该车抵押给曾某某,抵押得款人民币13.3万元。2019年1月2日,该车被汽车租赁服务部追回。

7.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项某某从诸暨市**租赁公司租得浙DN****的宝马535轿车一辆,后由被告人戚某某伪造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等证件。12月28日,被告人项某某冒充车主,将该车抵押给曾某某,抵押得款人民币14.25万元。2019年1月1日,该车被租赁公司追回。

8.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项某某欲将其妻子使用的在杨某某名下浙DN****大众朗逸轿车抵押骗钱。后由被告人戚某某办理假的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等证件,被告人项某某冒充车主,将该车抵押给曾某某,抵押得款人民币42500元。案发后,车辆已追回并发还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汽车租赁合同、借条、收据、车辆注册登记信息、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郦某某、杨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曾某某、毛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项某某、戚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戚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项某某在假释考验期间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被告人戚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故对被告人项某某、戚某某、周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项某某、戚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