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项某某、蒋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203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路**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项某某、蒋某某与瞿某某、徐某某、曾某某合伙注册成立瑞安市**贸易有限公司,其中被告人项某某与瞿某某、徐某某、曾某某各出资10万元,被告人蒋某某出资5万元,后以该公司的名义向山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贷款管理系统并生成“顺利贷”、“亲民钱包”APP软件,在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以“顺利贷”、“亲民钱包”为平台,非法从事网络无抵押借贷业务,通过平台主动推送客户信息进行打电话推广,放贷额度1000元至3000元不等;以审核借款人借款资质为由,读取借款人手机通讯录等信息,为后续恶意催收做准备;巧立名目,以收取手续费、利息等为名,先期扣除借款总额30% 的砍头息,虚增贷款金额。借款周期7天,若借款人到期未归还,则收取续期费,若借款人到期既未偿还,也未续期,则加收逾期费、违约金等恶意垒高借款人债务。借款到期后,通过电话威胁借款人及亲友等方式进行催讨。经查,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项某某、蒋某某与瞿某某、徐某某、曾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陆某某、李某某等人既遂金额人民币90000 余元,未遂金额人民币55000 余元,通过“顺利贷”、“亲民钱包”APP 非法获取包含姓名和手机号码的通讯录信息共计 30 万余条。 

案发后,瞿某某已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31755元,徐某某、曾某某已各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项某某于2020年7月10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被告人蒋某某于2020年7月9日由其亲友送去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银行账户信息、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微信聊天截图、情况说明、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瞿某某、曾某某、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陆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项某某、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APP后台数据、快钱支付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某某、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某、蒋某某犯罪以后均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秀琴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项某某、蒋某某均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2份,量刑建议书各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