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62********,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住址:上饶市广丰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O19年10月30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被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广丰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l0月5日早上,项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电瓶车(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车属于机动车管理范畴)从广丰区五都镇花棚村前往五都中学。6时08分许,车辆行驶至**镇**村路口路段右转弯时与从广丰往沙田镇向行驶的由项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项某某受伤经上饶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O19年1O月l6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项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项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身份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劣迹情况说明;2.证人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5.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建辉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项某某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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