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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二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0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3时07分许,被告人项某某驾驶牌号为沪******的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区宝安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教育路东侧约200米处,在右转朝南过程中,其车头右侧与沿宝安公路自西向东正常行驶的被害人黄某某所驾驶牌号为上海“*******”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左侧发生碰撞,致黄某某倒地后被货车碾压,经120急救无效当场死亡。经鉴定,黄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头部、胸部损伤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警部门调查认定,项某某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黄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及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9年12月7日13时06分,项某某驾驶牌号为沪******的大货车在宝安公路出教育路东约200米处,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死亡,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项某某报警等在现场接受处理。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黄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头、胸部损伤死亡。

3.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实,牌号为沪******重型自卸货车车头右前侧与悬挂上海车牌“*******”的电动自行车左侧发生碰撞,随后电动自行车倒地并被重型自卸货车车轮碾压。

4.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实,肇事车辆及被害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均符合国家标准。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事故照片以及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驾驶机动车驶出道路时,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违反了上海市道理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承担全部责任。

7.监控视频资料,证实案发经过。

8.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证实其已满刑事责任年龄。

9.被告人项某某供述证实,2019年12月7日13时06分许,其驾驶沪******大货车沿宝安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教育东路东侧工地门口向南转弯进入工地过程中,听到了异响,下车后发现一名女子和一辆电动自行车卡在车下,其报警后等候民警处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健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项某某现羁押于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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