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庄街道**道**村**道**村**号,住址**。2014年10月17日,因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被处以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6时53分许,被告人项某某驾驶鲁******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历城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尚东****小区路口处右转弯时,适遇被害人相某某驾驶济南021****号二轮电动自行车搭载石某某沿凤歧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双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被害人相某某死亡、石某某轻微伤。
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相某某符合因交通工具作用致颅脑及胸腹盆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项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证据公开记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在道路上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祥金
检察官助理:李阳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8265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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