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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某某交通肇事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19〕145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性,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200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确山县******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确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9时39分左右,被告人项某某驾驶豫******号两轮摩托车沿确山县**大道**道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道东坡路段处时,与对向驾驶由东向西行驶的“立马”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陈某某受重伤二级、张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项某某驾驶豫******号两轮摩托车逃离现场。经确山县交警大队集体研究决定:项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登记表、当事人身份证明、人社局机关单位工资查询、到案证明其他材料、前科查询证明、现场监控、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伤情鉴定书、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卫东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项某某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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