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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二部刑诉〔2020〕732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天台县**镇**村**号。2010年6月30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被天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2020元。2010年12月2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被天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2700元。2014年5月20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20年11月6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19时37分左右,被告人项某某驾驶浙J****小型轿车从天台县**镇**村出发开往**镇**工业园区,途经**镇**大桥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被害人王某甲驾驶的天台*****号电动自行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被害人王某甲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项某某驾车逃离现场。4日上午,被害人王某甲因伤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项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1月4日下午,被告人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6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前科劣迹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现场酒精检测结果等相关书证;

2.证人戴某某、齐某某、王某乙、谢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项某某供述和辩解;

4. 车辆检验鉴定、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

5. 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民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项某某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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