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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51983********,*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镇**村委会**村**寨**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20时13分,被告人项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高明区**镇**路**村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项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康志军

                    检察官助理 刘燕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项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村出租屋,联系电话1341559****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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