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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988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汉族, 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408261987********,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乡**村**号,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大道****,工作单位为深圳市****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1日0时51分许,被告人项某某饮酒后驾驶皖H9X****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宝安区沙井街道**路**人民医院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某某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项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0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1.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徐某某的陈述;3.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示的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4.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菲菲

2020年3月25

附:

1、被告人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85*******,担保人霍某某联系电话为186*******。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及录像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5、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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