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2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号**家属院**栋**单元**层**室。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2月17日被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8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项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F*****的白色风神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樊城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被告人项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88.15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某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海波
检察官助理:李欢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号**家属院**栋**单元**层**室,联系电话1316564****。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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