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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1〕67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8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武义县**村**路**号本案,于2021年2月3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2日19时许,被告人项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1K****号牌出租车上路行驶。19时24分许,当车行驶至武义县法金线4km+700m地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项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交警赶至现场后查获项某某,并对其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39mg/100mL。经检验,项某某血液中随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通知家属记录、强制措施凭证、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接警单、照片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视频三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营运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琳

(院印)

2021年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项某某现羁押于武义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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