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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519810********,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南县,住青海省海南州贵南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祁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被祁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祁连县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8月30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海南州贵南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由祁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3时0分许,被告人项某某酒后驾驶青ABE385号小型轿车沿林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八宝西路拱北湾处时,与同向行驶的韩某某驾驶的青CE6685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项某某乙醇含量为136.6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车辆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4. 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海晓云

                                      (院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青海省海南州贵南县**乡**村1**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0页。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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