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三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6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仙居县**院原**长,住浙江省仙居县**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3日被温岭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指定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11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项某某担任仙居县**院**长,期间被告人项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案件处理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8.16万元(以下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项某某利用担任仙居县**院**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等事项上为张某某提供帮助,并于2009年左右的一天,收受张某某以借款收益为名贿送的3万元。
2、被告人项某某利用担任仙居县**院**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等事项上为王某某提供帮助,并于2012年底的一天,收受王某某以帮其支付借款利息为名贿送的20万元。
3、被告人项某某利用担任仙居县**院**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等事项上为高某某提供帮助,并于2016年10月14日收受高某某以投资回报为名贿送的15.16万元。
被告人项某某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并退缴上述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任免通知、银行账户详单、暂扣款票据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调查人员出具的归案经过证明、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5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退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文祥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项某某现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叁册、提讯证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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