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973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9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项某某认罪认罚,并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6月21日,被害人骆某文、杜某能向广州市花都区**镇**经济联合社承包**村土名为“华岭山”(位于华岭村后面)面积为880亩的山地,用于营造、种植速生丰产林及种植果树,饲养禽畜。2020年3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项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路**号**五金厂后门处抽烟时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在地上引起着火,造成华岭村土名为“大山塘”(1林班12小班)的林地发生山火。经鉴定,过火林地总面积为61.914亩(41276平方米)。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6.187亩(37458平方米),过火疏林地面积为2.115亩(1410平方米),过火未成林造林地面积为3.612亩(2408平方米)。
2020年3月16日10时许,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路**号**五金厂宿舍将被告人项某某抓获。案发后,被害人骆某文、杜某能表示对被告人项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过失引起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昕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8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6张。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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