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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项某某,外号:叶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区**矿**村**栋**室。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2月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容留吸毒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项某某和钟某某(已判刑)合伙租住在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室,项某某伙同钟某某三次容留他人在出租房内吸食毒品。

1、2019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项某某伙同钟某某并容留金某某、平某某在出租房的客厅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2、2019年9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项某某伙同钟某某并容留金某某、平某某在出租屋客厅内才有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3、2019年10月份国庆节期间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项某某伙同钟某某并容留平某某在出租房的客厅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项某某至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赣江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项某某及同案人钟某某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项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谌健

2020年8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项某某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及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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