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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某某容留卖淫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511号

项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镇**路**号**号,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小区**栋**房;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至案发期间,被告人项某某在其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单元**楼所经营的“**按摩”店内容留卖淫女卖淫。2019年3月20日0时许,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高桥派出所民警在上述卖淫场所清查时,当场抓获正卖淫嫖娼的尹某某与付某某、朱某某与林某某及正等待卖淫的卖淫女刘某某、欧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卖淫场所指认照片;2.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尹某某、付某某、朱某某、林某某、刘某某、欧某某的证言;4.人物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小学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项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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