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1966号
被告人项某某,曾用名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61988********,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谟县,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谟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凌晨1时许,因冯某甲(另案处理)在黄岩区新前街道红石酒吧强行亲吻女服务员王某甲,王某乙(已判决)等人与红石酒吧工作人员任某某发生争执。后冯某甲等人欲离开,任某某上前阻拦,冯某甲遂上前殴打任某某,随后被告人项某某上前殴打任某某。王某乙与任某某男友钟某某发生扭打并一同落水,钟某某因外伤致背部、右上臂等多处皮肤挫擦伤,挫擦伤面积累计大于20cm2,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周某某(已判决)等人闻讯后返回参与打架,周某某用脚蹿任某某身体,并用竹竿殴打任某某头部,冯某甲对任某某拳打脚踢,任某某因外伤致右额顶部一处长达3.5cm条状创口、右眼挫伤等,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项某某在台州市温岭市温峤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同案犯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乙、王某甲、王某丙的证言,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同案犯冯某甲、王某乙、周某某等人的供述;
5. 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 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及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与人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小龙
检察官助理:杜佳颖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 被告人项某某现羁押在黄岩区看守所;
2. 全部电子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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