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项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项某甲因怀疑妻子王某某与被害人项某乙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将被害人项某乙打伤, 被害人项某乙被送至花桥镇武穴市红十字医院后, 被告人项某甲带着一把菜刀赶到武穴市红十字医院,在武穴市红十字医院住院部持菜刀追砍正在做CT检查的被害人项某乙,造成项某乙左腿受伤,一旁拉劝的被害人朱某某、被害人项某丙也被被告人项某甲不同程度砍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项某乙、朱某某、项某丙三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项某甲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前科查询、证据保全清单、作案工具照片、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项某丁、项某戊、项某己、项某庚、项某辛、兰某某、项某壬、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项某乙、项某癸、朱某某的陈述;5.武穴市公安局法医学活体损伤鉴定书;6.出警视频;7.被告人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甲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钰
检察官助理:舒鑫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项某甲现被羁押在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项云华,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770511291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花桥镇枫树林村三组大塘上垸16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云华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项云华因怀疑妻子王小琴与被害人项姣生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将被害人项姣生打伤, 被害人项姣生被送至花桥镇武穴市红十字医院后, 被告人项云华带着一把菜刀赶到武穴市红十字医院,在武穴市红十字医院住院部持菜刀追砍正在做CT检查的被害人项姣生,造成项姣生左腿受伤,一旁拉劝的被害人朱金菊、被害人项高良也被被告人项云华不同程度砍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项姣生、朱金菊、项高良三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项云华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前科查询、证据保全清单、作案工具照片、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项友妹、项彩红、项定军、项建春、项雪地、兰党军、项定中、王小琴的证言;4.被害人项姣生、项良高、朱金菊的陈述;5.武穴市公安局法医学活体损伤鉴定书;6.出警视频;7.被告人项云华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云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云华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云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钰
检察官助理:舒鑫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项云华现被羁押在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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