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诉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项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8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住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镇**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3日由建湖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项某某通过 “闲聊”APP软件建立“嘎嘎俱乐部”聊天群,在群中利用 “哒哒麻将”APP设立“抛百搭”打麻将和“跑得快”打扑克的赌博方式组织100余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项某某在此期间抽头渔利数额共计人民币172653元。
案发后,被告人项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其罪行,并退出人民币100000元暂扣建湖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项某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建湖县公安局出具的案底查询单,证明被告人项某某无前科劣迹;
发破案、查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项某某系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建湖县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胡某某、李某某在手机软件“闲聊”设立的聊天群中,利用“哒哒麻将”APP进行赌博的事实。
建湖县公安局调取的闲聊群ID90000802773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项某某通过闲聊“嘎嘎俱乐部”聊天群,拉取人员进行赌博并从中对每局大赢家抽头3元的事实。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6月开始,李某某在一个“嘎嘎俱乐部”的闲聊app聊天群中,利用“哒哒麻将”软件参加赌博的事实。
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胡某某在“哒哒俱乐部”闲聊群中打麻将赌博的事实。
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6月,周某某通过闲聊昵称为“嘎嘎”(即被告人项某某)的人进入“嘎嘎俱乐部”聊天群,并用“哒哒麻将”软件在其中进行赌博的事实。
证人阮某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阮某某通过加闲聊昵称为“嘎嘎”(即被告人项某某)为好友,在“嘎嘎俱乐部”闲聊聊天群中进行赌博的事实。
3.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底,被告人项某某通过“闲聊”APP建立“嘎嘎俱乐部”聊天群,通过“哒哒麻将”APP供设定“抛百搭”打麻将和“跑得快”打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合计抽头渔利合计172653元。
4.建湖县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项某某闲聊ID账号交易明细、交易电子照片、收红包明细等电子数据,证明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底,被告人项某某合计抽头渔利172653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通过利用互联网及移动通讯终端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华
检察官助理:何薇枫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