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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某某检第二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项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3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乡**村2004年5月17日,因殴打他人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1年12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6年6月2日,因赌博被乐清市公安局罚款300元。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2020年1月14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4月1日期间,黄庆广(另案处理)在黄岩区**镇**山庄上面杨梅基地边上、**乡**村山上、**乡**村**水库山上空地等地开设“六命”赌博场头,安排被告人项某甲放哨、指路,鲍某甲(另案处理)在赌博场头帮忙、抽头、放哨、指路,鲍某乙(另案处理)打图纸,鲍某丙(另案处理)放倒款,招揽多人参赌,赌博场头每日非法抽头获利2000多元。被告人项某甲参与10余日,个人获利400余元,期间该赌博场头非法获利20000余元。

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项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谢某某、曹某某、牟某某、刘某某、符某某、鲍某某、鲍某丁、童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周某某、项某某、卓某某的证言以及到案经过;

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鲍某甲、鲍某丙、鲍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服务,帮助犯罪活动实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项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彩霞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项某甲现羁押在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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