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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某某强奸、强制猥亵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Z30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强奸罪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项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系同村村民,且李某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2020年9月23日下午,项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到阜南县**镇**村**庄李某某家送麦种,其用手抚摸李某某脸部和胸部。项某某见李某某没有反抗,遂将李某某拉入西屋内亲吻其脸部,并用手抚摸其胸部和阴部。几分钟后,项某某停止抚摸李某某身体,并给其一百元钱,同时告知其晚上再到李某某家中。被害人李某某因恐惧,不敢告知其家人。当晚21时许,项某某再次来到李某某家中。项某某进入李某某西屋卧室后,亲吻李某某脸部、并抚摸李某某胸部、阴部,后将李某某裤子脱掉与其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相关书证;

2.证人杨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抚摸、亲吻被害人身体,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云飞

检察官助理:刘  笑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项某某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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