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1211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9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湾区**街道**街**号,现住浙江省瓯海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6时许,被告人项某某与被害人杨某甲因感情纠纷在杭州钱塘新区浙江**大学**区**号楼门前发生争执。被告人项某某多次用拳头击打被害人杨某甲头面部、用膝盖顶击其头面部和腹部,造成被害人杨某甲两颗门牙折断、身体多处部位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甲1+1牙齿折断,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项某某在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号被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项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杨某甲人民币40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病历清单、谅解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辨认笔录:刑事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颖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05757****;
2.数字卷宗;
3.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