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6********,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项某某于2018年6月7日晚,经方某某(另案处理)纠集一同前往泉州市鲤城区江南街道火炬工业区被害人颜某某、周某甲夫妇经营的新生源超市,方某某先进去超市兑奖,后叫被告人项某某、林某某(案发时未满16周岁)等人进入超市。方某某手持一张六合彩单据要求颜某某兑奖被拒后与颜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项某某明知方某某“以改六合彩单据假装中奖”敲诈颜某某,仍与方某某纠集的人员一起围在超市收银台前,方某某威胁颜某某“不兑奖就报警、让你的店开不下去”,迫使颜某某通过微信扫码支付人民币10000元给林某某。被告人项某某分得人民币1100元。
被告人项某某于2020年5月4日9时许,在泉州市鲤城区**村委会旁路边被晋江市公安局滨江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项某某的户籍证明、指定管辖函、抓获经过、工作说明、羁押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林某某、蒋某某、周某乙、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颜某某、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被告人辨认同案犯及作案地点、同案犯辨认被告人、被害人辨认被告人的笔录及照片等。
被告人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胁迫的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共同犯罪,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项某某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彩云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项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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