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诉刑诉〔2019〕341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0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镇**村**路**号,现住福建省建瓯市**路**号**幢**梯**室,2018年9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8日20时23分许,被告人项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行经建瓯市建溪大桥南侧路段时,被在此设卡检查的建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项某某进行吹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05mg/100ml,而后将项某某带至建瓯市立医院进行抽血送检。
2018年9月29日,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项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材料、归案说明、酒精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杨静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_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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