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19〕236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身份证号码432427********085X,土家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石门县**街道**山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23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次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晚,被告人项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石门县**街道**社区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石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测,检测结果为129mg/100ml;后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检验,项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02.2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鉴定意见;证人证言;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相关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学刚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项某某现取保在家,联系方式1897563****。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移送。
3.证人名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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