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性,2001年6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22001062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住广东省肇庆市**区百****苑*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抓好归案,于2020年6月5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台前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台前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2001年1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22001010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住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镇**村。2020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到乐清市公安局自动投案,于2020年7月9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台前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2001年2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22001021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住浙江省温州市***乡***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7日到乐清市公安局自动投案,于2020年7月9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台前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项某甲,男性,2001年7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22001070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住浙江省温州市***乡**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7日到乐清市公安局自动投案,于2020年7月9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台前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项某乙,男性,2001年5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22001050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住浙江省温州市***乡**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抓获归案,于2020年7月2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台前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台前县看守所。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王某某、蒋某某、项某甲、项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被告人王某某找到被告人项某某、项某甲、蒋某某、项某乙,密谋先办理银行卡出售给犯罪分子使用,然后将转入到已出售的银行卡中的赃款通过挂失、补办银行卡的方式取出、分掉。2019年12月中旬,诈骗分子通过电信诈骗手段诈骗台前县后方乡纸王村村民姜某某共计25.07万元,姜某某将其中18万元于2019年12月19日转入到诈骗分子指定的被告人项某某工商银行6222031203010608021账户中。2019年12月19日,诈骗分子通过电信诈骗手段诈骗广州市黄埔区长洲居民梁某某10150元,梁某某将该款项转入到诈骗分子指定的被告人项某某工商银行6222031203010608021账户中。被告人项某某发现自己出售的账户接收19150元转款后,立即将该账户挂失、补办,后将账户内的190150元赃款取出并与被告人王某某、项某甲、蒋某某、项某乙进行分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姜某某、梁润和的陈述;3.被告人项某某、王某某、蒋某某、项某甲、项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某某、王某某、蒋某某、项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王某某、蒋某某、项某甲、项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五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五被告人刑事责任。五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蒋某某、项某甲、项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前罪判决后因有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蒋某某、项某甲、项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爱玲
检察官助理:崔庆亮
2020 年 9 月 28 日
附件:
1. 被告人项某某、王某某、蒋某某、项某甲、项某乙现羁押在台前县看守所。
2. 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换押证五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