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项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31990********,苗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族****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项某某及韦某某、卢某某、杨某甲、陆某某、赵某某、侯某某、杨某戊(均已判刑)、杨某乙、杨某丁、陶某某、杨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加入江西省萍乡市一诈骗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内部成员购买“***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产品”为名(实际并无产品),自上而下设立ABCDE五个级别,以购买“产品”的套数作为晋升依据,通过统一管理、层级分工、集中食宿的模式进行运作,同时利用QQ、微信等网络社交软件或平台进行婚恋诈骗来获取购买“产品”的资金,按照级别来获取其本人或下属业务员购买“产品”资金的提成。该犯罪集团在江西省萍乡市设立五个窝点,每个窝点由一名C 级“舍长”进行管理,负责管理窝点D E 级业务员的饮食起居,对窝点内业务员进行诈骗培训;窝点内业务员使用微信、QQ等社交软件的女性账号,添加男性网友建立“网恋”关系,继而虚构生活费、医药费、路费等虚假名目和理由,骗取男性网友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给付钱款,此外介绍工作、邀约见面等理由诱骗男性网友来萍乡市,引诱其购买“产品”加入该犯罪集团。被告人项某某于2019年3月份加入上述犯罪集团,在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迎新巷21号二单元402室杨某乙管理的窝点中做业务员,于2019年10月29日在上述窝点被抓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4月9日至4月15日间,被告人项某某使用昵称为“爱你一生一世”的微信号,通过上述手段多次骗取被害人屈某某共人民币1740元。
2019年5月9日至5月13日间,被告人项某某使用上述相同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杨某丁共人民币2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项某某已分别退还被害人屈某某人民币1740元、被害人杨某丁人民币2200元,并取得二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扣押清单、账单详情、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杨志新、杨某乙、韦某某、杨某戊、杨某戊的证言及证人刘某某、厉某某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屈某某、杨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账号、微信语音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网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章毅
2021年1月6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项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7****;
2.案卷贰册、补充材料壹拾陆页;
3.随案移送OPPO手机贰部;
4.《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复印件壹份陆页、《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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