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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某某诈骗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232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乡**村**组。2017年8月8日,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庐阳分局罚款500元。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项某某以刘某某的假名和被害人韩某某谈恋爱,因赌博欠钱,以工地上需要买材料、工地上需要生活费、家人生病用钱等借口骗取被害人韩某某钱财人民币共计97880元,所骗钱财被其用于归还赌债和个人消费。2019年12月23日项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6.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检察官助理:王嘉嘉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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