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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工作,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401231964********,户籍地为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现住址为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2019年02月28日下午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重大责任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6月8日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28日下午13时,安徽**建材有限公司工人项某某在生产过程中,因错误操作机器致工友赵某某受到模框顶撞,赵某某的腹部受到强烈挤压,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肥东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死者赵某某系钝性暴力作用致肝脏右肾破裂创伤性、失血性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查询证明、协议、谅解书、火化申请、肥东县政府文件、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金某甲、温某某、费某某、金某乙、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在生产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政俊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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