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59********,傣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盈江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9时许,被告人项某某因吸毒在盈江县**镇**街被民警查获,当日15时许,项某某主动带领民警到其位于盈江县**镇**村**组的家中,民警当场在其房间的床头被子下查获枪支一支、一编织袋内查获外用红色布袋包内用棕色塑料瓶装的火药疑似物74.55克、用竹管装的火药疑似物6.75克、用白色塑料瓶装的小铜炮疑似物两瓶、用蓝色布袋装的铅块一袋。经德宏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案查获的枪支是自制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项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其自首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项某某四个月拘役以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天敏
检察官助理:王丽萍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4787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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