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63********,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9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项某某将罂粟种子撒在武宁县**镇**村**号自家门前菜地内进行种植。2020年5月7日,武宁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巡逻时发现该种植现场,将项某某种植的罂粟铲除并扣押疑似罂粟植物1178株。经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扣押的1178株疑似罂粟的植物中,1105株为罂粟科罂粟属植物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和扣押物品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项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2020)林鉴字第0512Z号鉴定意见;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6、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明知是罂粟而非法种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苑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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